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梦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张海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梦阳与被执行人张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梦阳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廉政监督卡。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息红利、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9月2日,新邵县小塘镇庄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在外工作。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海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梦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梦阳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