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原告:刘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246号(金川苑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田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登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相超、刘春华与被告和田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登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程相超、刘春华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相超、刘春华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相超、刘春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25元,由原告程相超、刘春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