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红宇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红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宇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