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王文武熟食品加工店。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五组。 经营者:王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戴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李锡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王文武熟食品加工店与被执行人戴秦杰、李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89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秦杰、李锡新给付75444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戴秦杰、李锡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王文武熟食品加工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戴秦杰、李锡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