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明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一组。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明怀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黔0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没收被执行人王明怀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明怀未自行缴纳,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没收被执行人王明怀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5月19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明怀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存款总额不足15.00元,因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相差较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明怀的银行存款未作扣划。
3.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明怀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王明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5.被执行人王明怀正在服刑中。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