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邝勇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孙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邝勇智与孙芳民间借贷借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1年7月14日做出的(2021)湘122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邝勇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孙芳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邝勇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从2021年9月2日起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前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芳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无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此外被执行人也无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孙芳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的本田炫威牌小汽车,所得价款为88600.00元,本案参与分配所得20650.00元; 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依法被执行人孙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告知本案执行具体情况,并发放执行到位执行案款,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穷尽所有财产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合以上情况,被执行人孙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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