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健康路585号(意发大厦楼下侧面)。

负责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伟,吉林宗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宝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5665号。

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成、盛宝云、辽源市西安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5.00元,减半收取5,332.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肖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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