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山昌庆,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执行人: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东。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昌庆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称,2001年2月16日,案外人山昌庆与被申请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东山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鹤岗市向阳区昆明路综合楼营业房***室(从北向南第二户)出售给案外人,每平方米4300.00元,面积100平方米,合计价格430000.00元,案外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房。2001年3月26日,案外人委托女儿山月梅支付购房款230000.00元,剩余200000.00元以女儿山月梅名义贷款。2002年11月8日办理了入户手续。至此,案外人取得了该户楼房的所有权。2018年6月19日案外人办理的按揭贷款全部还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为案外人出具了《期房解冻通知书》。2002年办理了入户手续,后期由于起算方向发生了变化,将***室变更为***室。在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东山公司擅自将案外人的上述房屋抵押给他人的行为无效,贵院查封上述房屋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望依法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裁定对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抵押于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鹤岗市向阳区26委昆明路综合楼***商服楼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案外人山昌庆得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主张该房屋系其与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购买所得,并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期房解冻通知书》缴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抵押于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鹤岗市向阳区26委昆明路综合楼***商服楼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无不当。案外人称其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因不动产的移转应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故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根本核心为是否过户登记,且该房屋存在的抵卖并存情形各自效力有待确认。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山昌庆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建业 审判员 白 梅 审判员 郭 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