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丽燕。 被执行人吴燎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吴燎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桂0406执26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吴燎源的住房公积金54569.72元,偿还了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陈丽燕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吴燎源尚欠本金49165.50元及利息的追偿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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