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丽燕。 被执行人吴燎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吴燎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桂0406执26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吴燎源的住房公积金54569.72元,偿还了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陈丽燕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吴燎源尚欠本金49165.50元及利息的追偿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