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4号。 负责人寇峰,教导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磊,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古交市过年印象饭店,经营场所古交市腾飞路47号。 经营者刘艳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古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公安消防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杰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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