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AYYL5X。 法定代表人:应何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幸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幸某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