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勇,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辽0104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勇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21年8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曾获表扬一次。呈报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二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勇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焱 审判员 李春兆 审判员 左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城林 书记员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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