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永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余祥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余西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永清与被执行人余祥刚、余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8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祥刚、余西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余祥刚、余西琴所有的宿迁国际服装城8-11幢101、201室、8-12幢101、201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