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川333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理塘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约定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2022年6月份之前将欠款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