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新桥,男,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玉,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换丽,女,汉族,住滑县。 被告:陈晓阳,男,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新桥与被告李换丽、陈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玉,被告李换丽、陈晓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新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参考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及交通费7000元;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为同村村民,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从2016年起,二被告从原告处开始借钱,至2019年12月份二被告从原告处累计借钱65000元。二被告在2019年12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故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换丽、陈晓阳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陈晓阳、李换丽向原告陈新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新桥现金,小写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借期1年,利息无,到2020年12月10日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归还,愿承担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一切费用,若发生争议,由本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姓名:陈晓阳,身份证号:4105261987××××××××,借款人配偶姓名:李换丽,身份证号:4105261986××××××××,2019年12月10日。” 另查明,原告为追讨借款,花费律师费6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相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收费票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晓阳、李换丽向原告陈新桥借款后,应当承担及时归还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二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追讨借款支付律师费6500元,属于借款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依法应由二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因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晓阳、李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新桥借款本金6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陈晓阳、李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新桥律师费65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新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被告陈晓阳、李换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燕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