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惠东,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国企职工,住大理市。
被申请人:高兴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大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惠东申请执行高兴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901民初2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杨惠东于2020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兴汉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46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高兴汉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高兴汉名下有和案外人王昀共同共有的位于大理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及和案外人王昀共同共有的位于大理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两处房产,本院已经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但以上两处房产均有抵押登记登记,本案暂不能处置,另经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兴汉未成年子女高子涵名下坐落于大理市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大理市不动产权第××号),期间,案外人高子涵对本院查封处置高子涵名下位于大理市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以2020云29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高子涵的异议申请。案外人高子涵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本院2020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因该案件尚在审理状态,涉案房屋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兴汉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被执行人高兴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