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永盛花园61幢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64333R。
法定代表人:郝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虎,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彦羽,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淋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淋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