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娴彬,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凡,男,公司员工。
被告:马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马文强已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