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男,汉族,正宁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正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办理×××号车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负责处理×××号车辆2020年5月27日之后发生的违章;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原告将其名下×××号别克牌黑色轿车出售给被告。被告提车后,该车辆至今发生多起违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违章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原告将其名下×××号别克牌黑色轿车出售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承担,且合同签订后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现该车辆已发生多起违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违章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买卖车辆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将车辆出售给被告,被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之后的交通违章等责任由被告承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亦未处理该车辆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违章,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号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二、×××号车辆于2020年5月27日之后发生的违章责任由李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党海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