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应鸿,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吴静,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应鸿与被告吴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田应鸿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应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应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应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