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赵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慢与被告赵江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孙慢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