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柴俊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申请人:刘秋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申请人:靳爱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柴俊刚与被告刘秋实、靳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柴俊刚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秋实、靳爱菊的予以查封。申请人柴俊刚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秋实、靳爱菊的位于雄县南侧的房屋,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日至2021年7月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柴俊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