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矿长 委托代理人:安×,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湖北省郧西县人,现住湖北省郧西县,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明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