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地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的码:91620724710262611T。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明,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骆永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骆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判决:一、由被执行人骆永平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止2019年8月1日借款本金8372.51元,利息648.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4.53元,管理费50元,透支金额合计10969.8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二、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执行人骆永平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骆永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电子送达。

2.2021年3月11日、3月30日、4月20日、5月17日、6月8日、6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其它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骆永平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于2020年9月1

日将被执行人骆永平在(2020)甘0724执1224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骆永平名下所有的位于高台县××镇××村二社北滩高台县进太养殖场,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6、2021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

请求情况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051.78元,执行费66元,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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