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泽谕,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云,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晓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玲的委托代理人王泽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3月至199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1996年3月,原告通过[筹资储蓄]岗位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到被告下设保安储蓄所、昌盛储蓄所从事储蓄员工作,原告工作至1999年10月,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现原告到社保部门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以申请人工作年限不清为由不予受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
建行辩称,原告主张的劳动时间与被告掌握的事实不符,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目前查询到起始时间为1996年4月,最后办理业务时间1999年10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晓玲通过[筹资储蓄]考试,于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后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但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故原告请求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于1996年3月至199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业务单,证实原告的工作期间为,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原告对此也予认可。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表;(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应认定为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徐晓玲与建行在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建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