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张乐,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李忠勇与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9)皖042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2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63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了解财产有关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98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振玉

审判员  苏 悦

审判员  胡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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