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刘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丁绍兴,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刘忠与被告丁绍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刘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绍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刘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刘忠撤回对被告丁绍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刘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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