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刘忠,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丁绍兴,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刘忠与被告丁绍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刘忠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绍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刘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刘忠撤回对被告丁绍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刘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