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四季花城B6号楼2单元102室(六街21区5院6B-1-2)。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总经理。
被告:顾清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清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清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51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管理的四季花城小区的业主,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原告与五洋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五洋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但被告并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被告辩称
顾清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管理的四季花城小区的业主。2015年5月1日,原告对五洋春天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管理,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未缴纳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518元。
另查明:被告已缴纳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5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缴纳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518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51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