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元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吕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元凤与被告吕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元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德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邵元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吕德明偿还原告邵元凤于2019年10月8日借人民币壹万元整;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借人民币10000元,借条中规定使用期限为半年,到还钱期限之日,原告从不间断索要钱款,被告总是推脱或拒接电话或关机,因为原告年迈多病,而且老伴患心脏病和脑梗,需要长年打针吃药,没有经济来源,治病急需用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吕德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元凤以被告吕德明拖欠其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名,形式要件完备,因此,原告邵元凤与被告吕德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

于原告邵元凤要求被告吕德明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德明既不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又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传票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吕德明偿还原告邵元凤欠款本金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吕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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