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住所地宁阳县城南街**。
负责人:姜秀华,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周光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及原审被告泰安利民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曹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强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