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235836。
法定代表人:黄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国、廖贵辉,公司员工。
被告:张奕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张奕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奕勰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奕勰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