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云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游云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铃(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及利息23170元(按月息1分计算,以货款196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暂计算止2021年4月1日利息3234元。其余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到2018年9月14日期间被告共6次向原告购买饲料共计19636元,因被告当时没有支付现金,便出具欠条一张,承诺逾期按2%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铃欠原告游云新货款19636元,被告张铃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付清9636元;
二、如被告张铃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承担利息3534元,同时原告游云新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
三、原告游云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铃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