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
法定代理人:汪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陶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系原告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1与被告陶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汪某1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汪某1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