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6824929534。
法定代表人:唐晓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锦,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志广,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余秀香,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广、余秀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7元,由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