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沧州宏利电子机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55188471。
法定代表人:李殿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安易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园区龙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7TLNJ8H。
法定代表人:杜宏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法布瑞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561071。
法定代表人:郑兰天,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沧州宏利电子机箱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冀0922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安易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鹤壁黎阳路支行25×××10账户内和被申请人郑州法布瑞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95×××55账户内的20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已达成私下调解协议,沧州宏利电子机箱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宏利电子机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壁安易捷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鹤壁黎阳路支行25×××10账户内和被申请人郑州法布瑞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95×××55账户内的20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