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市汇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北岗村。

法定代表人:田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汇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告知原告石家庄市汇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988.24元,否则本案将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石家庄市汇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市汇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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