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NLG9P18。 经营者:吕志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履行义务,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169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