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4号。
经营者:李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与被执行人张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分批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5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