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 负责人:朱令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安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徐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一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桂 静 书 记 员 陶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