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通渭县。
原审被告:李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定西市安定区毅力信鸽协会法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李毅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甘1102民初2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