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可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振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可臣与被执行人刘振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振力赔偿张可臣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38553.24元。2016年4月11日,张可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振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6年8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可臣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审查期间和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振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臣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振力存在隐藏、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可供财产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刘振力的执行。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京0116执恢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