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艳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次安区。
被执行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尹晓阳。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李艳权与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李艳权与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20)第1282号调解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