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邑红德禽业有限公司,住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同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国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于维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执行人;雷爱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维伟、雷爱新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维伟、雷爱新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人于维伟、雷爱新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于维伟、雷爱新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