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沐阳县人,住沐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8049M。 负责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寅 书记员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