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兆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县。

被执行人:史文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孟庆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文成、孟庆河、刘刚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文成、孟庆河、刘刚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人史文成、孟庆河、刘刚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文成、孟庆河、刘刚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清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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