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岸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婷,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红,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淑辉,女。
审理经过 原告金岸荣与被告杨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岸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婷,被告杨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岸荣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00元及利息88164.9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顺延照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2176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淑辉答辩要点:借款属实,但其现在经济困难,愿意偿还借款本金33600元,利息偿还不起。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5月15日,被告杨淑辉向原告金岸荣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金岸荣人民币伍万元整是实,在2017年5月15日如期归还”。同日,原告金岸荣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将借款50000元转至被告杨淑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018年2月14日,被告杨淑辉向原告金岸荣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该笔50000元借款在2020年12月30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借款的50000元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完为止。另外,被告杨淑辉又在情况说明上写明:“每年至少还8400元,2020年12月30日归还完。”
借款后,被告杨淑辉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金岸荣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金岸荣偿还借款本金84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金岸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3600元。之后,原告金岸荣多次向被告杨淑辉催收借款,被告杨淑辉均未还款,故酿成本案纠纷。
判决结果与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淑辉向原告金岸荣借款并出具借条,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具体明确,皆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金岸荣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借款,被告杨淑辉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杨淑辉在借款后已向原告金岸荣偿还借款本金16400元,尚欠借款本金33600元。故对于原告金岸荣要求被告杨淑辉偿还借款本金3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2013年5月15日,原告金岸荣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3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因此,截止2021年3月21日,被告杨淑辉应向原告金岸荣支付借款利息88164.93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从2021年3月22日起的利息,应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杨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岸荣借款本金33600元及利息88164.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从2021年3月22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7元,由被告杨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京
书记员 胡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