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春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刘雅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张艳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春喜与被告刘雅静、张艳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张春喜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春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张春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