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洪君,女,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刘艳霞,女,汉族,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张大伟,男,汉族,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洪君与被执行人刘艳霞、张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吉02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艳霞、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君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以16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洪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刘艳霞、张大伟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洪君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1月13日因刘艳霞、张大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5日,李洪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刘艳霞、张大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5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6日扣划刘艳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蛟河支行账户存款8900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李洪君。现李洪君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刘艳霞的工资,经向李洪君释明后,李洪君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刘艳霞工资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89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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