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冉,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高淑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冉与被告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