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冷艳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国,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16日,本院收到冷艳冰的起诉状。起诉人冷艳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13.4亩;2、请求被告向原告给付强行耕种该土地自2016年至2021年的收益合计64320元(按土地租金计算),收益继续给付至返还土地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经肇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补给原告家庭位于肇东市的东北地原李方全的承包到期的机动地22.4亩为其户承包地。原告依法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下发(2016)黑M1282执字第147号执行通知书及(2016)黑1282执147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将该土地执行给原告,原告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6年春季开始,被告一直强行耕种原告所取得的家庭承包地中的排水沟北的13.4亩土地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其返还该13.4亩土地,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本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诉争的土地,原告与东发村委会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有关机构没有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肇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没有实际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冷艳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